宜昌某物業公司保安付某值班時被歹徒砍傷,物業公司以其名義發起愛心捐贈。付某出院后,向物業公司索要捐贈款,卻被公司拒絕,付某遂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審判決:物業公司須支付全部醫療費,并向付某返還全部募捐所得。
英勇斗歹徒公司卻拒付捐贈款
2012年6月26日下午,物業公司保安付某在宜昌市西陵區香格里拉小區值班,發現四號樓陽臺上有可疑人員,前往盤查時,可疑人員趙某揮刀對付某頭部等部位瘋狂亂砍,付某奮力反抗,被其砍傷全身多處,失血性休克。
付某被送往醫院急救,其全身有110處刀傷。經過8小時手術,付某被縫了400多針。在其搶救治療期間,物業公司聯合社區向社會發起愛心捐贈,受到媒體關注,小區居民及知情市民紛紛向他捐贈。
募捐活動持續一周,共募得款項65820元,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出院后,付某向物業公司索要該筆款項,卻被公司以“捐款已用于繳納醫藥費”為由拒絕。
付某認為,捐贈款是因自己受傷后社會對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捐贈,應歸自己所有,物業公司占用該捐贈款的行為沒有法律根據,請求法院判令物業返還全部捐贈款。
物業公司則辯稱,公司已將捐贈款用于付某的治療,并未違背捐贈者的意愿。由于付某無力繳納醫療費,而物業公司墊付醫療費亦存在資金困難,物業才與社區聯合決定向社會組織募捐,而捐贈款受贈主體是物業公司,并非付某個人。
醫療費應由公司承擔捐贈款則須全部轉交保安
2013年4月8日,付某向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工傷賠償,但被西陵區法院駁回。付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宜昌中院審理后認為,付某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的犯罪行為遭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由于侵權第三人暫無力支付付某的醫療費用,且物業公司未為付某繳納工傷保險,應由物業公司先行支付。而物業公司以該捐贈所得用于支付付某的醫療費用,實際是減免了其法定義務,同時給付某造成了損失。
法庭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將其以付某見義勇為受傷為由接受的外界捐贈款項返還給付某。
付某住院期間,物業公司以付某因工受傷為由向社會發起募捐,贈與人基于付某見義勇為的行為主動捐款,付某亦表示愿意接受捐贈,付某與捐贈人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系,故受贈人應為付某而非物業公司。由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判決物業公司向付某返還募捐所得65820元。
二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又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經審查后,認為宜昌中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維持判決不變。
【法官說法】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p>
從贈與合同的角度來講,贈與行為是捐贈人針對特定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與此同時,受贈人也是自愿的,有權來處理受捐贈的財產,雙方均為自愿。贈與行為發生時,所有權就已進行了轉移。
此案中,捐贈人是受傷保安,保安理所當然是受捐贈人,那么捐贈款的所有權就已轉移至受捐贈人,而物業公司只是行使暫時的管理權,依法應當將捐贈款返還給受捐贈人。